新中国成立以来依法治国方略形成和发展过程
1954年
制定了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
1978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目标。
1997年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此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1999年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载入宪法。从而使“依法治国”从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
2002年
党的十六大从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民主的高度,指出“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2004年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理念,把依法执政作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之一。
2007年
党的十七大报告,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将深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列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
2010年
我国如期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
2012年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
2013年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决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2014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
据《成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