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医药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评审程序,坚持标准条件,保证评审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中医药技术高级人才,切实做好我省中医药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高申报和推荐工作质量,现将《四川省中医药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工作有关要求》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要求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文要求执行。
附件:四川省中医药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工作有关要求
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职改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中医药行业实际情况,现就四川省中医药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含中医类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工作作如下要求。
一、思想政治条件
凡申报正、副高级中医药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为合格(称职)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年不得申报:
1.年度考核不合格(不称职)或受到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2.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三年申报;
3.医疗差错责任者,延迟一年申报;
4.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5.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病历、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延迟三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学历资历条件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53号)执行。
三、外语(医古文、藏语文)、计算机条件
外语(医古文、藏语文)条件按川职改[2005]20号文执行;计算机条件按川职改[2000]10号文执行。
四、论文要求
(一)论文时效性
申报人员在聘任现职期限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网站(http://www.gapp.gov.cn/)上能查询到的、公开发行的合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二)有效论文认定标准
1、论文应当是作者将自己的科研、临床、教学的成果、经验、体会,以严密的逻辑论证、规范形成的文字作品。
2、综述、个案、译文不能认定为有效论文(经三名以上同行专家鉴定确有较高学术水平者除外)。
3、文章清样、刊用通知、增刊不能认定为有效论文。
(三)论文数量
1.申报正高级职务者须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3篇以上(含)具有较高水平本专业学术论文(其中三级医疗 机构在A类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著2篇以上),或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且已正式出版)1部以上;
2.申报副高级职务者须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2篇以上(含)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其中三级医疗机构在A类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著1篇以上),或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且已正式出版)1部。
3.申报中医类基层卫生主任医(药、护)师,发表的本专业著作、论文,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
⑵作为第一作者在中华中医药学会(或其他与中医药相关的专业学会)举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大会交流文章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⑶作为第一作者在省中医药学会(或其他与中医药相关的专业学会)举办的省级学术会议上大会大会交流文章2篇(每篇字数在1500字以上)。
4.援外两年以上人员比同等人员减少一篇论文。
五、科研要求
科研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但作为评审时重要参考项目,尤其是对省属和三级医疗机构的申报人员将要注重考察本人从事科研情况。
(一)申报正高级中医药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 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设计、组织和总结的能力。在聘任副高级职务期间,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项(含同级政府颁发的同等级别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市厅级以上立项综合研究课题1项或县级政府单项研究课题2项以上的课题负责人,已鉴定(以科技成果完成者证书为准)或课题进展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项目立项合同书为准,并提供年度执行报告)。
3.获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以专利证书为准)。
(二)申报副高级中医药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对本学科涉及的临床医学、流行病学、行为医学、管理科学及技术操作有较强的科研、创新意识和能力。已承担科研课题或担任科研课题的主要合作或协作者,开展与本学科相关的临床医学、流行病学、行为医学、管理科学及技术操作的研究和创新。在聘任中级职务期间,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含同级政府颁发的同等级别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县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县级及以上立项科研课题1项以上的课题负责人,已鉴定(以科技成果完成者证书为准)或课题进展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以项目立项合同书为准,并提供年度执行报告)。
3.获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以专利证书为准)。
(三)申报中医类基层卫生正高级中医药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任副高级职务期间,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县级科技进步奖及以上获奖项目(含同级政府颁发的同等级别专业技术成果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对本专业技术操作问题进行总结研究,提炼出的经验在本地区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可并推广,取得实效。
六、定期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要求
全省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技术人员在晋升中医药技术高级职称前,必须到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或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并作为申报中医药技术高级职称的必备条件。
(一)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求
1.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
⑴ 三级以上省、市级医疗机构,中央在川医疗卫生机构和省、市级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机构等,下同)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连续驻点服务不少于3个月。
⑵ 二级省、市级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县级医疗机构和县级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连续驻点服务不少于3个月。同时,须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连续进修学习本专业6个月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
⑶ 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无等级的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连续进修学习本专业6个月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
2.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
⑴三级以上省、市级医疗机构,中央在川医疗卫生机构和省、市级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中级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连续驻点服务不少于6个月。
⑵二级省、市级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中级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连续驻点服务不少于6个月。同时,须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连续进修学习本专业6个月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
⑶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无等级的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中级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连续进修学习本专业6个月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免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人员范围
1.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予到基层定期服务:
⑴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者。
⑵ 在二甲以下省级部门直属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检验所、药品评审认证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者。
⑶ 在部队团及团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3年以上者。
⑷ 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1年以上者。
⑸ 海外引进人才。
⑹卫生援外工作1年以上者。
⑺ 聘任中级技术职务后,参加国家、省指派的援藏等任务连续工作半年以上者。
2.援外一年以上的人员免进修学习。
(三)组织与管理
1.各级中医药行政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定期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的组织实施。未确定对口支援任务的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因对口支援工作计划变化等原因未能安排到对口支援机构服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安排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各派员机构结合受援单位实际,制定年度派员计划,在每年3月、9月底前分别报主管部门备案,市(州)中医药管理局、省级有关部门于每年4月、10月将对口支援汇总后报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2.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建立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等督促落实机制。健全考核管理制度,接收机构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认真做好定期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人员的考核、鉴定等工作。
3.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和进修学习期间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福利待遇与派出单位所在科室同职务人员同等对待,差旅费、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补助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四川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贯彻实施意见》(川人发〔2007〕8号)和《关于调整艰边地区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36号)等规定落实。
(四)其他事项
1.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定期服务和进修学习时间应连续安排,一律不得累计计算服务基层时间和进修学习时间。
2.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精神,执业医师到基层定期服务和赴上级进修学习可按原注册执业范围执业,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3.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提供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虚假证明者,3年内不得申报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4.申报中医类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按照本规定执行。
七、答辩要求
(一)凡申报中医药专业正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中医类基层卫生高级(含正、副高)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破格申报中医药专业副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均须参加面试答辩。未参加答辩或答辩不合格者,均不得进入高评委会评审。凡须参加答辩而不参加答辩者,均视为自动放弃参评资格。
(二)经组织派遣承担援外工作任务,经申报单位主管部门证明,不能如期返回参加答辩的申报人员可不参加答辩。
(三)答辩时须携带相关论文原件及职改办要求相关的证明材料备查。
(四)面试答辩内容分为中医基础、专业基础和专业实践三部分。其中,中医基础、专业基础两个部分采用“答题卡”,由答辩人员现场抽题,在中医基础抽答题中,增加对方剂药物组成的抽题回答;专业实践部分则根据申报人员所从事的专业及提交的论文,由主审其申报材料的专家拟定答辩题目。
八、基层审核要求
(一)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撰写综合推荐材料。市、州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或省级相关厅局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
(二)省属单位申报人员须经省属医疗机构中医药技术职称评委会推荐通过,市(州)及以下申报人员须经所在市(州)中医药技术职称评委会推荐通过,并在《四川省中医药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推荐表》“基层评委会推荐意见”签署推荐意见。
(三)未经基层评委会评议通过的推荐材料,省中医药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不予评审。